裁判员队伍建设是国际武术散手道联盟,组织的各级各类武术竞赛与交流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。为了鼓励裁判员钻研业务,努力提高裁判水平,做好竞赛裁判工作,促进国际武术散手道联盟事业的蓬勃发展,将裁判员划分为六个等级,具体评定标准如下:
一.省级裁判员
1.能够掌握和运用国际武术散手道联盟相应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。
2.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。
3.经过国际武术散手道联盟组织的裁判员学习班,并参加相应考试合格者。
4.在省级或相当于省级专业竞赛中能胜任裁判工作。
二.国家级裁判员
1.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武术散手道联盟相应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,并能够准确、熟练地加以运用。
2.具有相应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。
3.在省级专业竞赛中能胜任正、副裁判长职务,并具有担任全国性或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水平和能力。
4.具有教授省级裁判员的业务能力。
三.国际三级裁判员
1.在国际武术散手道联盟组织的竞赛活动中,担任裁判工作达5年以上。
2.通晓国际武术散手道联盟相应的竞赛规则及裁判方法。
3.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。
4.具有组织相应专业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。
5.在全国专业竞赛中能担任正、副裁判长职务,并具有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水平。
6.具有教授国家级以下裁判员的业务能力。
7.掌握一门通用外语,熟悉相应专项学科的外文竞赛规则和裁判术语。
四.国际二级裁判员
1.在国际武术散手道联盟组织的竞赛活动中,担任裁判工作达10年以上。
2.具有指导国际三级以下裁判员进行裁判工作的业务能力。
五.国际一级裁判员
1.在国际武术散手道联盟组织的竞赛活动中,担任裁判工作达15年以上。
2.具有组织和指导国际武术散手道联盟竞赛的全面工作能力。
3.具有指导国际二级以下裁判员进行裁判工作的业务能力。
六.国际特级裁判员
1.原为国际一级裁判员或具有特殊贡献的国际级裁判员,已从事裁判工作20年以上。
2.年龄在60岁以上,不能担任临场执行裁判者。